浅析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谁

实习律师闫大师2025-11-29 09:33:308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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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1、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因为根据规定在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2、法律主观: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

4、由政府出资高于成本价的百分之五向开发商购买,产权属于政府,使用权属于居委会,物业小区内的居委会用房产权一般归所在小区全体业主,居委会用房一般都是小区配套建设用房,居委会有使用权。

5、法律分析: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6、物业用房的产权归属谁 住宅 小区的会所如果符合规划要求,则属于 开发商 的开发产品,开发商可以出售,也可以自用,出售之前产权归开发商。住宅小区的管理用 房产 权归全体业主。

浅析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谁

小区配套设施是归谁所有

1、许多人认为,配套设施应属于小区公摊部分,因此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应属开发商所有。

2、法律分析: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业主所有。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

3、法律主观: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配套设施归属权问题

许多人认为,配套设施应属于小区公摊部分,因此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应属开发商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 购房 人所 买房 屋所配套设施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法律主观: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一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定。

如何确定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

所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配套设施归业主所有吗

小区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 购房 人所 买房 屋所配套设施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这惹来许多非议。许多人认为,配套设施应属于小区公摊部分,因此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应属开发商所有。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目前物业部分在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

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房屋买卖合同 中已约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或者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业主所有。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

法律主观: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配套设施

1、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设施。

2、一个完善的居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金融邮电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等。

3、法律主观: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基本结构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承重结构等;公共的通行部分,如楼梯、通道、大堂等;公共照明以及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层、避难层。

4、配套设施包括哪些.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两大类。基础设施指的是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电视系统、道路、燃气、通讯、绿化等设施。

5、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6、配套的公建、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开发建设所必备的配套设施。简单而言,例如搞房地产开发,除了建商品房外,还要建公建、市政公用设施。

小区的物业用房、公用设施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归业主共有

按照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市政设施分几种:能源供给,如水、电、燃气等,在用户端计量表后的部分,产权归业主;计量表以前(含表本身),产权归供给方。

法律主观: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不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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