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掉一个技术特征专利侵权以及专利方面的问题

我是网站访客2025-11-26 09:52:181.34 K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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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可删除技术特征吗

全面覆盖,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那就侵权,否则不侵权。

缺少技术特征是不侵权的。

去掉一个技术特征专利侵权以及专利方面的问题

在别人原有专利上只要改进别人一个技术特征,其他的copy算侵权吗?

专利侵权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只要别人的有效专利技术特征完整的出现在你的技术中,就构成侵权。规避掉对方要求保护的某一个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

技术变劣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

构成侵权,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我有使用新型专利,对方的权利要求1里舍去了现有技术特征,其它都一样。算侵权吗?

首先明白,专利属于被动保护,如果没有人起诉你侵权,你才会被判断甚至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如果在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离不开主观评断。

如果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或者其他方面与专利文件(而非产品)中所描述的差不多,容易构成混淆的,一般判定为侵权行为。

你可以参考如下解释: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一) 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限于适用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二) 全面覆盖原则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的,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四)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则处于这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要求的满足及其合理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

(五) 专利权有效原则

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由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仍然受法律保护。(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六) 多余指定原则

即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该技术特征不存在专利权反悔的情形。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对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七) 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侵权判定时,如果对方产品相比专利减少了某个特征,但是产品上留有可装上这个特征的结构,侵不侵权?

如果是故意劣化修改以避免侵权的话,即使不完全相同,也可能被判实质侵权。不过具体还得看产品特征和法官的理解。

对方的产品比我的专利少一个技术特征,是否侵权?

按照侵权规定一般是采用全覆盖原则,从这个原则不侵权,凡事都有特例,例如可以采用变劣原则和等同替换来说服法官,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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