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法以及海域法 排他性 三个月以内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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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3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三条 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海岸线进行修测,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核查权属,编制相关簿册和图件。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二)市海洋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依法批准的原则。
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第九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用海项目所在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坐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资金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未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主导功能的项目用海;
(二)用海范围涉及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物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特殊海域的项目用海;
(三)填海、围海项目用海;
(四)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其他项目用海,可以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
(二)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的;
(三)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不准确的;
(四)海域使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或者上报材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提出意见:
(一)审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或者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二)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门;
(三)征求与海域使用项目有关的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项目的,征求军队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但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填海违法吗?
未经批准的填海,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会有刑事责任。
《海域使用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海域法规定的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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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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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用海预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模板 (一)
原告李某等六人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13]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状模板 (二)
原告:××造船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国家海洋局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海监北法字( 2003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 年 11 月 18 日,原告为在该厂西北侧修建两条承重 3000 吨级滑道,并在该厂东北侧修建一座舾装码头,向××市海洋与水产局提出使用海域的申请,整个工程共须填海 42 亩。 2001 年 2 月 6 日,××市海洋与水产局经初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001 年 3 月 14 日,××市计划委员会下文批复同意原告填海 18700 平方米的申请。此后,原告即开始工程的修建准备活动。 2001 年 9 月 12 日,原告与××市张家铲镇北水池村签订了外来加工承包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北水池村按照原告测定的区域扒山运土,并将土石方运至原告的厂区,填入海中。工程于 2001 年 12 月 20 日竣工。 2002 年 2 月 18 日,原告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按照原告所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建造 3000 吨坞台土建工程。工程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竣工,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2003 年 11 月 23 日,被告在检查海域过程中认为原告非法占用海域 57.02 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人民币 51.318 万元罚款。
原告认为,原告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向××市海洋与水产局提出使用海域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文件资料,××市计划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原告的申请,所以原告是合法使用海域,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原告的填海项目是 2001 年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填海行为在 200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完成,但《海域法》是 2002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的,因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被告要对原告进行处罚,也应该根据 1993 年 5 月 21 日实施的《暂行规定》,而不应依据《海域法》。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 法使用海域的行为,只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且没有恢复海域原状这种责任形式。
综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造船有限公司
**年二月一日
附: 1、起诉状副本 1 份;
2、证据目录 1 份;
3、证据 7 份。
行政起诉状模板 (三)
原告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行政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行政负责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
1、确认行政单位于**年 12 月 30 日 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 违法 / 属于行政不作为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3 年原告三儿子甲在位于浦口区新村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两间,面积共计 52.8 平方米。 1990 年,甲因病去世,无妻无子,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的住处离该房屋有几里之远,且原告年老多病,很少出行,其余子女也在外工作,因此该处房屋一直闲置。 2009 年原告得知第三人私自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听说其已经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2013 年在与的房屋确权诉讼过程中,被告才得知房屋系买自张亮之手,第三人提供了由被告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 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才得知确信被告给第三人发证的事实。后经了解第三人领取房屋证件的材料均系伪造,如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以及虚假的建房证明等。确认诉讼二审过程中,因房屋已拆迁,二审法官建议撤诉,另外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发证行为。
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被告违法发证的事实,判决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