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12-15 10:27:0868阅读0评论

天津一名在酒吧从事调酒工作的女子认识一富二代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女子第二次怀孕后,因担心男友又不想要,隐瞒了此事。可谁曾想,两人骑摩托车外出发生了车祸,导致女子流产并造成以后都不能怀孕的后果。事后男友送了女子一套房子作为补偿。可两人分手后,男友却又以赠送的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为由,将女子告上法庭,主张返还。

(案例来源:天津教育频道)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就进了到家族企业工作。刚参加工作不久,父母就赠与其一套房产。工作几年后,李先生靠自己的分红和工资收入,自已也买了一套房,两套房产都登记在其名下。

李先生在应酬时,在某酒吧认识调酒师艾女士。事后李先生对艾女士展开追求,但艾女士对这种没句实话的富二代,根本不感兴趣,因此多次拒绝了李先生。可李先生被拒绝得越狠就越来劲。

最终,李先生经过大半年的追求,将艾女士追到手。两人恋爱一年后,艾女士怀孕了。可当李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却没有表现得很开心的样子,这让艾女士大失所望,两人为此发生争执。

但艾女士还是同意李先生的决定,到医院做了手术。艾女士身体恢复后,李先生带其到处旅游,还给其买了许多礼物。事后双方的感情变得更加甜蜜。

8个月后,艾女士再次怀孕。但其却因害怕李先生得知后又不同意生下来,因此其打算等过段时间再告诉李先生。可谁曾想,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骑摩托车载着艾女士出去吃饭时,发生了车祸。

事后医生确认艾女士流产,并告知艾女士其以后都无法怀孕。艾女士为此整天以泪洗面,为了安慰艾女士,李先生将自己购买的房产过户给其。

可房子过户没多久,艾女士却主动提出分手。李先生认为,艾女士一拿到房产证就提出分手,明显就是为了钱而来的,其之所同意赠与房产是以两人能够结婚为目的的,所以艾女士应当返还。

双方发生争执后,李先生告上法庭。可艾女士在法庭却有另外一个说法。艾女士声称,其第二次流产后,李先生就同意家人的安排,与某企业的千金举办订婚宴,其当时在订婚宴上,当众指出李先生一脚踏两船,才导致两人矛盾加深并导致分手的。

对于这套房子,艾女士认为,是李先生导致其流产并造成其以后都不能怀孕的补偿,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其主张自己没有返还义务。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且艾女士确实是车祸住院不久后获得这套房产的,所以艾女士的主张,粗看之下,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的后果,对于一名未婚女性来说,打击是巨大的。

但是,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即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那么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主张都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情侣之前为表达爱意、为维持感情关系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行为,不支持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在恋爱期间生活、旅游、为表达爱意等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关系,艾女士没有返还义务。

其次,房产是不动产,从常理来判断,这种赠与行为并非一般赠与,而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受赠人未能履行附加条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而言,房产价值几百万,从社会普遍认知来判断,李先生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但双方最终却没有走到一起,故艾女士有返还义务。

最后,艾女士一方未能举证反驳李先生的主张,应当承担因不能举证而带来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可以认定李先生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虽然艾女士主张这是补偿其两次流产导致以后不能怀孕的补偿,但其却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李先生的诉求,故判定艾女士需在30日内将房子还给李先生。

有网友表示,那两人恋爱几年期间,李先生忌不是白嫖?而且,艾女士以后都不能怀孕了。这难道与李先生一点关系都没有么?难道李先生不用负责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艾女士有证据证明是李先生的车祸造成其以后都不能怀孕后果,且李先生在车祸中是承担一定责任的,确实可以提出诉求,但艾女士自己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其是成年人,其明知道自己怀孕,不仅隐瞒且还自愿上车。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参与度来酌情划分责任。

注意!本案是李先生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的民事诉讼,且艾女士亦无提出索赔诉求,所以法院审理时不会就此事作出裁判。即艾女士想要索赔,只能另案起诉李先生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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