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律援助以及重庆法律援助中心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12-14 11:54:1421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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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天630法律援助电话

重庆卫视天天630的热线电话是:023-68629315 。

拓展资料:《天天630》开播于2004年4月20日,节目时长为90分钟。是一档立足重庆本土的大时段民生新闻栏目。栏目以“守望社会、舆论监督”作为核心竞争力,始终致力于打造责任媒体,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贴近”原则。

栏目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努力做到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对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始终坚持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同时坚决抵制虚假新闻、低俗报道。成为重庆地区影响力最强的电视节目。

近五年来,《天天630》栏目创造出非常好的社会效益,深得重庆老百姓的喜爱和信赖,成为重庆地区影响力最强的电视节目。2005年11月,中宣部新闻局《新闻阅评》曾对《天天630》进行表扬。 200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来渝考察调研时也曾对这个栏目“关心老百姓身边事”的定位予以了肯定。

《天天630》提供了一个基于民生的视角触角,从群众日常生活中采制而来的新闻,大量报道市民消费投诉、生活服务资讯;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新闻线索,听取观众对社会事件的意见,扩大信息覆盖面。

收视人群的年龄分布:16-25岁的观众占13.6;26-35岁的观众占21%;35-54岁的观众占46.5%。栏目受众群以中壮年为主,收入和购买能力较高,并且对产品的忠诚度较高,非常利于培养产品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成立以来,先后获得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司法部"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全国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单位”、国家老龄委"敬老文明号"、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等表彰。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支持。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一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重庆法律援助以及重庆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和其他帮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或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实行司法救助。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以及重庆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应缓收、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免收查询费。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行政事务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或申请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及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实施第十六条 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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