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宅基地标准以及辽宁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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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
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根据规定,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申请条件各地都略有不同,辽宁省规定如下: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辽宁省昌图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
辽宁省昌图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
1、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
2、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
4、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百分之80。
5、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
6、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
7、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辽宁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