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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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需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吗
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一,发包人甲公司与工程队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二,发包人家公司已经将合同款支付给分包人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队不可对其主张代位权。第三,只有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种,发包人家公司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句话怎么解释
这句话涉及的主体有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发包人将一个工程交给承包人承包建设,承包人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建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找该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只能向承包人要,不能向发包人要,因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合同,也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发包人必须欠承包人工程款,二是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数额不超过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提出的超出的部分,发包人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