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的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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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
1、抽象原则,实际上就是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一旦生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法律主观:我国承认物权的无因性吗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
3、法律分析: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
4、因为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普遍看法是承认其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认为独立性不导致无因性的必然贯彻,类似瑞士民法对物权行为的看法。
5、显然后面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一个物权行为。至于后面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房屋是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吗
1、我国的物权是无因性还是有因性 我国是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的。所谓的“无因性”,是指某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其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也就是该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其原因的有效性。
2、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一旦生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3、承认的。最典型的是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房子已经过户了,就算卖买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房屋的所有权照样转移的。显然后面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一个物权行为。至于后面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房屋是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4、因为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普遍看法是承认其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认为独立性不导致无因性的必然贯彻,类似瑞士民法对物权行为的看法。
5、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采取的态度 2007年《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导致物权变动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但并未认可“物权行为”的存在。
6、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无因性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一般也叫做物权抽象原则是一种相关概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因为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普遍看法是承认其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认为独立性不导致无因性的必然贯彻,类似瑞士民法对物权行为的看法。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一旦生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所谓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公示性原则,这都与权交易的交易程序契合。究其原因,是因为产权交易更多地是体现了“物权的合意”这一真正决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精神。
虽然就理论的完整性而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宜割裂,但为了解决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造成的理论矛盾和实务困境。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区分原则什么区别
区分原则的基础便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离,负担行为为债权行为,一般通过债权合同实现,而处分行为为物权行为,动产物权变更通过交付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实现。
物权的无因性原则 物权的无因性,原因不作为物权行为的内容,即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如债权行为因具有瑕疵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当然地受其影响。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因为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普遍看法是承认其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认为独立性不导致无因性的必然贯彻,类似瑞士民法对物权行为的看法。
我国物权法在有关房屋买卖(或赠与)、不动产抵押、动产买卖(或赠与)、动产质押的条文中也有体现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后来发现我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也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就是物权的无因性。合同是债,物权变动是物,二者不影响。
所谓无因性,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它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例如,A和B通过一个合同决定将A的不动产转移给B。经过登记后物权转移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