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12-09 11:43:5426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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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离开了人,一切制度都无从谈起。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在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必须用科学人才观统领全局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是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企业法律顾问人才发展规划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一规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的精神,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三个环节,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成一支企业真正留得住、用得上、信得过的人才队伍。企业大量优秀法律人才流失的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和解聘、执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备案管理、培训和教育、激励和约束、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等具体内容。

2、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要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全面地履行职责,必须有组织上的保证,首先,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即保证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以及企业依法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的组织、控制、监督和指导。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最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要受企业多方面的约束: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一般要从业于法律事务机构;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要服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三是企业法律顾问要取得企业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离不开组织保障和约束。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应包括主管机构、协会管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总法律顾问和责任制等内容。

3、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方式、环节、途径等,应该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否则,就会影响法律事务工作效率,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实现。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保障和工作评议等。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

航空工业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大型企业设法律顾问室,条件不成熟的,可暂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助理;其他企业可设法律顾问室,不设法律顾问室的,要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助理。所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第三条 厂长(或经理,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凡有条件的企业,应任命本单位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设立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一般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

企业也可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或者专职法律顾问助理要协助厂长加强与聘请的法律顾问联系,配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是企业独立的职能部门。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和专职法律顾问助理在厂长直接领导下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厂长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法律顾问助理。主任、副主任由厂长任命。

法律顾问室的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六条 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或专职法律顾问助理后,要报部办公厅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业务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3.经过经济法律专业培训,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法律知识;

4.熟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经济法制工作实践,取得律师资格,或具有相当律师水平的工作能力。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者法律顾问室主任;具备前五项条件的人员,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或者法律顾问助理。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含法律顾问或专职法律顾问助理,下同)的职责:

1.为厂长的经营决策及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参与企业经济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参加国内联营合作、涉外经济技术贸易谈判及其合同的起草、审查;

3.协助厂长或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各种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接受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协助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

6.承办厂长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的权利:

1.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统计报表;

3.列席企业管理委员会,参加其他形式的经营决策会议;

4.及时提请厂长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报告;

5.有权拒绝参加违法的、有损于国家或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要坚持学习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作日记”、“集体讨论”、“资料管理”、“汇报讲评”、“咨询登记”等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法律事务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室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使职权时,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起作用甚至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人员,要及时调整,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纳入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审聘任(任命)工作,按国家和部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化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厂、依法经营,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工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均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可以称为“企业法律事务室(部、处、科)”;从事本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可以分别称为主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以下统称企业法律顾问)。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是厂长的法律事务参谋助手,在厂长领导和授权下,参与处理企业重大问题和日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上受企业主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在行政执法检查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司法局、劳动局的指导。第五条 化工企业厂长(经理)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重视法制工作,加强对本企业法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坚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依法治厂,依法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3、坚持以处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并经过法律专业半年以上培训的;

三、具有一年以上本企业法制或者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企业在职人员。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由厂长任命,其相应的行政级别由厂长决定。但主任法律顾问的级别应不低于副总师。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属专业人员,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前职称靠用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定。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本企业贯彻实施,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厂服务;

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工资调整、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本企业重大的或涉外的横向联合、招标经营、内部承包等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参与经济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并监督、指导经济合同履行;

四、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代理厂长(经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五、办理本企业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等法律事务;

六、协助厂长(经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参与起草或依法审核企业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配合本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

八、负责企业聘请、委托律师工作;

九、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厂长(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限:

一、法律顾问机构的负责人应参加企业管委会,出席有关生产经营决策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有关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四、有权制止本单位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违法活动,并向厂长(经理)直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享受法律、法规规定和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属于国家和本企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资料情况,必须严格保密。第十三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或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要进行调整;对参与违法活动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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