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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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规定建筑工业必须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管理法》规定,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责险。建筑领域作为高危行业也必须强制投保安责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内多数省份地区均已推行安责险。从实施效果来看,安责险在降低企业保险支出的同时提高了保障力度,对防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效率,减少事故企业损失并推动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广东省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在2023年底实现省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安责险的全面投保,这一举措加快推动了安责险在国内的推广发展。
安责险的优势特点
一、政策支持
保费可纳入安全费用
根据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安全费用列支。同时,部分区域政府也相继发文明确:将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这就意味着,施工企业的保费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工程造价成本,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
保费可税前列支
依据我国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险种优势
保费低、保障额度高、保障内容全。
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
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
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
安责险建立有与企业安全状况、历史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调整系数。
抢险救援费用列为一项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增加为避免人员伤亡的“人员疏散费用”。
推行安责险的作用意义
一、增强事故风险防控保障
安责险除了提供风险保障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的工作机制。企业所购买的安责险不再是单纯的事故理赔和风险保障,而是一种综合服务:可以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考试培训、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一方面,保险人为尽量避免出现理赔风险,也会做好投保前的风险查勘、资格审核;投保后的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协助投保企业安全生产。
另一方面,按照保险人和投保人双向约束的原则,既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又要求投保单位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增强经营企业抗风险能力
首先,安责险的赔偿限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且能承担第三者损失赔偿、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等责任,保障程度较高,能够更好满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和事故救援的要求,轻企业、政府的负担。
其次,在高危行业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第三者的伤亡不容忽视。在事故发生后,安责险能够提供现场施救的资金来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
最后,安责险的事故赔偿处理具有高效、灵活、便捷的特点;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三、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安责险在推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根据安责险险种相关规定,对于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要协助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安全评估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有利于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安责险机制参与安全生产,能够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能够推动实现保险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共建共治共赢共享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新局面。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在被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和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功能包括两个方面:
1. 建筑工人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伤残和死亡能够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
2. 这也是一种保险机制,代替负责相应赔偿的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包商。
拓展资料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但50万元以上存款并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也可使存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哪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特点编辑 播报
保障范围广
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保障灵活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80万、50万、40万、30万等。
产品说明编辑 播报
本合同 [1] 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
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现场施救费用;
(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造成的意外伤害;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3.工作期间突然生病和死亡;
4.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暴力伤害的;
5.根据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发生人员伤亡。
拓展资料: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说明
1.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额外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应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和被保险人人数计算和收取。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况致残或死亡:,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1)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意外伤害,如暴力;
(4) 因工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
(5) 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6)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附加第三方责任
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合法雇佣的员工受雇于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从事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业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附加保险合同和主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额外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保险条款第4条所列情况而发生伤残或死亡,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还应按照附加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保障范围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